基金港股通投资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
2015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中基协发〔2015〕17号)对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进行了明确。
一、总则
⒈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⒉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基金合同对汇率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参照本指引设置和使用与港股通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⒋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⒌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港股通投资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⒍若日后除上海交易所以外的其它交易所开展港股通业务,可参照本指引。如确有必要,另行制定相关业务指引。
⒎私募基金进行港股通投资的,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考本指引执行估值核算。
二、资金清算原则
㈠港股通资金清算包括交易资金、风控管理资金、公司行为资金、证券组合费等相关税费及其他非交易资金的清算。
㈡港股通资金清算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㈢假设T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则托管人对于港股通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时点分别为:
⒈交易资金交收:
⑴如T日托管人层面交易整体为净应付,则托管人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交收时点为T+2日10:30;如 T日托管人层面交易整体为净应收,托管人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交收时点为T+2日18:00。
⑵如单个托管组合T日交易为净应付,则净应付资金的实际扣款时点为T+1日14:00;如单个托管组合T日交易为净应收,则组合净应收资金的实际收款时点为T+3日12:00。
⒉公司行动资金、风控资金交收:
⑴公司行动资金交收
托管人在T+1日10:30完成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一级交收,并与托管的单个组合完成二级资金交收,包括现金红利、零碎股现金、公司收购、公开配售和供股缴款业务引起的资金收付。
⑵风控资金
托管人在T+1日10:30与中国结算完成一级交收,并根据截止T日各组合未交收头寸和T日行情(即收盘价)的乘积之和计算出风控资金基数,并按比例分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结算参与人收取的风控资金,得出组合T+1日应缴风控资金数,实际交收时以T日已缴风控资金数和T+1日应缴风控资金数差额进行收付。
⒊证券组合费交收
证券组合费按自然日收取。托管人在T+1日10:30各托管组合完成二级交收,18:00 与中国结算完成一级交收。
㈣结息
⒈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每日通过累加托管组合港股通备付金账户余额计算积数,按积数比例划分中登结算支付账户的利息。
⒉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每日通过累加托管组合风控资金账户余额计算积数,按比例划分中登结算支付账户的利息。
㈤由于恶劣天气等原因引发的延迟交收,托管人做相应交收调整。
⒈T+2日全天延迟:托管人应与中国结算交收的交易收付款、公司行动、风控资金、证券组合费全部推迟到T+3日交收;托管人对T+1日交易对应的净应付款照常扣划。如组合T日交易为净应收,托管人于T+4日12:00前对应款项划入组合银行存款账户。多天延迟以此类推。
⒉T+2日半天延迟(即一批完成交收,二批延迟交收):
⑴T+2日仅一批交收且T日托管人层面整体交易为净应付款,则组合层面仅证券组合费推迟到T+3日交收,其余资金正常交收。多天延迟以此类推。
⑵T+2日仅一批交收且T日托管人层面整体交易为净应收款,则组合层面交易的收付款、证券组合费推迟到T+3日交收,其余资金正常交收。如组合T日交易为净应收,托管人于T+4日12:00前对应款项划入组合银行存款账户。多天延迟以此类推。
㈥如中登公司对港股通交收制定新规则,从其新规则。
三、会计科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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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照片为郴州塘岭火龙果种植园,取自周海龙朋友圈,特别感谢)